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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要不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

http://www.dffy.com 2006-7-16 18:49:1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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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交流与发展中心发布的《2005-2006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而在中国这一数字也已达到1600万。业内专家指出,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将达到6000万。作为继IM、E-mail、BBS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际交际沟通工具,博客正越来越普及化、风暴化。
  网络博客空间的最大优势是个人充分拥有自己博客的支配权,可以任意书写个人所想、所闻、所见以及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评价。由此,博客日益成为民事侵权的“重灾区”,致使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时刻遭遇拷问。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要求对博客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有无必要?
   据我所知,关于这一点,主要有几个观点:
  一、尽快立法说。
  二、先发展后立法说。
  三、反对立法说。
  四、调和折衷说。
  五、现有法规足够用说。
  我个人持第五种观点。
  当前的互联网和博客的侵权案件有没有法规约束呢?可以肯定地回答,有。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甚至于可以从民法通则上找依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其重要的一部但不是惟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还是国务院新闻办都有规范网络行为的措施。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络的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迄今仍无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法。这就让我们怀疑,现在博客等刚刚兴起,我们的立法技术成熟吗?
  现在许多人一说某事,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但一般人爱说,就是有些专家也这样说。中国的法律真的不健全吗?非也,我倒认为中国的法律太多了,不但导致法规打架,而且人为导致困难,大部分法规不为人所熟知,遑论遵守?
  今年是民法通则通过20周年,作为一名法官,我时常对这部法律的起草者表示尊敬,他们为我们立了一部多么完善的法律,可以说现在生活基本上能为该法所调整,尽管那时还没有网络和博客,但这种媒介引发的民事侵权完全可以为之调整。
  法律多了,就一定是好事吗?动辄就要立法,这样的话,我们国家还有多少法需要来立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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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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