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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锋 发表于 2006-5-11 1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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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百强)美敦力心脏起搏器被告致人死亡(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将上诉(副)
本报讯(记者杨秀伟)花费 57000多元,植入安装了世界五百强公司美国美敦力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却在10天之后因“心跳骤停”去世。死者贺先生的家属随即向美敦力公司发送邮件,询问该心脏起搏器是否该公司产品并要求解释,长期未能得到答复。贺先生家属遂起诉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等4被告,要求口头道歉并赔偿299871元。4 月28日,在历经管辖权争议后,此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二次开庭并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方所有诉讼请求。今日,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年质保 10日死亡
“主管医生说美敦力心脏起搏器能保证安装者心脏正常跳动8年,可安装上10天后父亲就因‘心跳骤停’而过世。”贺先生家属告诉记者,2002年1月,73岁的父亲在佛山市一家医院首次被诊断为“二度Ⅰ型、Ⅱ型房室传导阻滞”、“心律缓慢”,主管医生建议安装美敦力进口心脏起博器,从而解决房室传导阻滞、心律缓慢等问题,并保证安装者的心脏正常跳动8年。1月25日,经贺先生家属同意,该医院从广东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请来手术专家杨某主刀,为贺先生安装了美敦力进口心脏起博器。2月4日,贺先生胸部拆线并准备次日出院。然而5日零时许,贺先生竟逝世在病床上,临床诊断死因为“心跳骤停”。
出于对贺先生死因的疑虑,其家属随后两次致信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美敦力公司,根据心脏起搏器的特殊编码,询问是否该公司产品并要求对方作出解释。然而,美敦力公司始终未予答复,后来,贺先生家属才得知美敦力公司在中国设有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其信件亦转交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亦未答复。“此后长达3年多时间,对方对此事件不作任何答复与解释,严重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原告要求口头道歉未获支持
“生活中,即使购买小商小贩的商品怀疑有质量问题,他们也会给予解释与答复,可患者用了美敦力产品10天后去世,家属主动询问却长时间没人理睬,这根本不像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不像在全世界范围内极力倡导人权的美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行为。”贺先生家属对于美敦力一方的态度极为不满,在提起诉讼时,坚持要求4名被告口头道歉。
4月28日庭审时,被告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和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一方在庭上辩称,本案不是名誉或其他人格侵权案件,而是产品质量案件,因此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当面口头道歉的诉讼请求。
起搏器差点炸伤死者遗体
贺先生家属表示,之所以坚持要求对方赔礼道歉,不仅因为对方不理会的态度,而且在于美敦力存在严重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的行为,致使贺先生去世后遗体还差点被炸伤。
其家属称,在美敦力心脏起搏器的全英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未讲明当安装这种起博器的患者去逝后,在火化之前必须要将起博器从胸腔内取出,因为火化时心脏起博器的电极可能产生爆炸损伤死者遗体。贺先生的追悼会上,有医生朋友提出了这个警告,家属紧急联系医院派医生赶赴追悼会现场,取出了心脏起博器,才避免了更大的事故。贺先生家属由此认为,美敦力对于全体安装患者去逝后尸体完整性的权利,根本不予告知,根本不予理会,根本不予尊重。
对于原告方的质疑,美敦力一方代理律师、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剑云认为,贺先生使用的心脏起搏器是质量合格产品,因此没有过错。被告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没有生产过也没有销售过贺先生使用类型的心脏起搏器。被告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则承认该产品由其进口销售,但产品已获得国家注册证和进口权,贺先生所用起搏器进口时有海关报关单等海关资料证据,也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合格证。
由于首次开庭时原告方怀疑贺先生所用心脏起搏器没有商检合格证书和报关单据,可能是黑市走私产品,二次开庭时,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原告方律师对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且认为缺少了贺先生所用心脏起搏器的产品合格证这一关键证据。“按照国家规定,我国目前只授权上海、北京两地对进口心脏起搏器进行商检,而对方提供的不是这两家的商检证明。他们的备案清单上500多个产品都是来自美国,而贺先生所用的是来自荷兰美敦力。”
医生也是销售商
本案4被告中,杨某、邓某本为广州市合顺达科贸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直接销售了贺先生所用心脏起搏器,在贺先生去世3个月后,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与2002年11月被注销。
“这是诉讼中的恶意注销行为,但其股东按规定仍应承担责任。”贺先生家属表示,合顺达科贸有限公司是一个只有两个股东一个伙计的私营公司,本无资格经营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而其股东杨某,也正是为贺先生做手术的主刀医生,公司唯一的伙计,正是杨某的妻子,这中间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据了解,美敦力进入中国后,曾采用本地促销人员向医生推销产品,其中包括上海博溢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分销员,这些促销人员通过给医生回扣的方式进行推销。2003年初,曾在博溢负责产品出入库的杭敏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出举报信,称大约有150只未商检的美国美敦力起搏器由博溢销往了江西,其中据她记录已植入病人体内且她能列出具体型号和序列号的就有41只,她透露说,为了让医生们使用美敦力起博器,给医生的回扣平均相当于设备售价的15%,自己因告知两名患者博溢在推销走私起博器而被博溢解雇。其后,江西省有关方面查实了部分走私美敦力起博器。当年,美敦力中断了与博溢的合同。2003年11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曝光已过期美敦力进口心脏起博器导线被植入安装者事件,2004年7月8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更曝光了走私1700台美敦力进口心脏起博器案件。
“这个案子是所遇到的案子中我们最有底气的一个,”童剑云表示,贺先生所用心脏起搏器确实是正规渠道进口的美敦力产品,与走私毫不关系。而被告杨某、邓某代理律师表示,美敦力产品经久耐用,二手货也没有问题,不过我国规定只能一次性使用,之前一些美敦力产品重复使用被指责,只是偶然的非正规渠道的现象。
原告不服判决将上诉
庭审时,主审法官试图进行调解,原告一方表示同意,愿降低20%诉讼赔偿要求,美敦力一方则认为没有赔偿责任,只愿意补偿原告部分诉讼费。调解失败后,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方表示服从,而原告代理律师、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平当即表示将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原告方已准备好上诉状,并将于今日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一审中四名被告提交的所谓证据,大部分缺少真实性,且不能排除四名被告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让受害方“首先应举证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事实上对受害方适用了举证责任正置的证据规则,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方坚持认为,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就是这台美敦力进口心脏起博器的销售主体,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只是一个售后服务机构,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但原审判决中却避开了这些证据,也不阐明不采纳的观点、根据和理由。
“即使该起博器来源合法、检测合格,难道就没有了质量问题?审判实践中因产品缺陷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有产品合格证书的,难道由此就不承担产品责任了吗?”贺先生家希望二审法院就上诉理由和上诉根据等进行系统的审理,以证明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证据规则适用、法律条款适用等各方面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出客观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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