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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不可侵夺 
[ 2007-6-21 16:29:00 | By: 思法人 ]
 

  咱们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据报道,公安部新拟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可以”规定的是公民在姓氏问题上的选择权,“应当”可能应当被理解为对公民姓氏选择权的限制(《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类的“应当”规定,强化了我们的这种理解)。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意味着还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应当意味着只能随父姓或者随母姓。这种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在姓氏选择的问题上,增添了很大的限制。
  下位法不能修正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这是常识。这一条例的起草者应该明白这一常识。所以,这一条规定的提出是很令人费解的。
  姓名权(我认为最好表述为冠名权)应该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今学界一般认为公民应该拥有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维护权。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这一规定看,公民的姓名权首先应该体现为姓名拥有权。公民的这种姓名拥有权可以称为公民的冠名权。正是冠名权延伸出冠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维护权等等。这其中冠名决定权是首要的,公民拥有冠名决定权意味着公民拥有冠名自由权。
  对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进一步的理解,我们可以明白,公民其实可以没有姓,即公民可以只冠名不冠姓。按中国的传统,姓氏的作用在于区别氏族,连区别宗族的功能都不具有,更不可能达到区别父与非父或母与非母的目的。据说,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袁义达经多年研究发现,目前中国最大的三个姓氏是李、王、张,分别占总人口的7.9%、7.4%和7.1%。三大姓氏的总人口达2.7亿,为世界最大的三个同姓人群。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近对全国户籍人口的一项统计分析显示:王姓是我国第一大姓,有9288.1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25%。姓氏人口总数在2000万人以上的姓有10个,依次为:王、李、张、刘、陈、杨、黄、赵、吴、周;少于2000万人多于1000万人的姓氏有12个,依次是:徐、孙、马、朱、胡、郭、何、高、林、罗、郑、梁。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仅凭某人姓什么,是不可能判别出其父亲或母亲是何人的。
  姓氏在今天的中国其实主要只是具有传统的文化意义。与公民的自由权利相比,这点传统文化意义的社会价值应该是较小一些的。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保护传统文化,而不应该做相反的选择。
  公安部急于在公民姓名问题上做出规定,可能主要出于另一种原因,即为了户籍登记管理中对公民姓名管理的便利。据说目前中国人的姓名开始五花八门,出现多种形式,给从事户籍人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带来相当的不便。因此,对登记进入人口户籍的公民姓名做出一些规范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要求应当以不损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为限。
  在这一点上,政府和公民都应该分清人的一般社会使用名与户籍人口登记用名之间具有一定区别。
  一个公民可以有多个冠名,但登记入人口户籍的只能用一个冠名,且这一入籍冠名不宜任意更改,必须更改时必须依法更改。公民一般的社会用名可以有各种花式,但登记入户籍的用名只能使用共和国有关文字的法律法规确定可以正常使用的文字。例如,登记进入户籍的汉字人名,必须用传统以来为社会所确认的汉字,其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有简化的汉字就不得再用其繁体。公民的一般社会用名可以用注音字母,拼音字母,蒙、藏、维等文字,韩、日文字、英、法、俄、德、葡、梵、希腊、罗马、阿拉伯等各种文字,既可单用世界上现有的或自己生造的各类文字单构自己的冠名,也可用这各种文字混构自由的冠名,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的公民冠名应当一律使用中国文字,其中属于汉民族的公民应当一律使用汉字。这既是合理的,亦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不允许公民使用冷僻字冠名则是不合理亦不合法的。冷僻字冠名带来的麻烦是户籍人口登记部门因登记的技术条件不足而带来登记在录入、识别等方面的困难。但这种困难其实不是公民冠名用冷僻字造成的,而是政府行政部门相关管理技术落后造成的。政府不能以损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来满足自己工作便利的需要。
  “《姓名登记条例》应当以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为主要宗旨。”据说这是东南大学周佑勇教授的说法。这一说法的合理性在于把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理解为公民冠名自由权利的安全性。假如把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理解为保障公民冠名不受他人盗用、假冒等侵害,则《姓名登记条例》之类的规章是不可能达到这些功效的。所以,“凡是公民姓名的命名、使用和变更符合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都不应当加以限制,否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这种意义上的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当然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姓名权利安全性的保障要求,恰恰说明了《姓名登记条例》之类法规规章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性。至于上文所讨论的户籍登记的公民冠名需要规范,其实只需在《户口登记条例》(亟待修订)之中增加相关条款就可以了。
  在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方面,咱们的共和国是比较先进的,从国家到公民,这方面的人权意识是优于西方各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比较许多国家都充分,这既体现于《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亦体现于共和国的女公民不需要在婚后加冠夫家的姓氏。这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一些地区)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包括美国人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公民都感觉不到女子婚后必须冠上夫家姓氏其实体现出一种男女之间的严重不平等,但我们应该既认识到共和国的公民在这方面的男女平等,亦应该认识到我们的《婚姻法》其实给予了我们在冠名上的充分自由的权利。假如我们的政府部门亦认识不到这一点,要在公民冠名的问题上限制甚至侵夺公民的自由权利,那只能意味着百年来中国民主革命的倒退。

 
  • 标签:姓名权 姓名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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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卜安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不可侵夺
    [ 2008-6-5 23:22:27 | By: 信信(游客) ]
     
    信信(游客)你说可以姓,那为什么当地派出所不给我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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