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时让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回放:
1995年3月,20岁的吴某因工伤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急被送往K医院住院治疗,其中术前的肝功能各项指标均正常。由于患者当时大量失血,医院为其手术时输入了K市中心血站供给的新鲜血液400毫升。数月后,患者治愈出院。
2007年6月初,吴某自觉身体不适, 去医院检查时发现丙肝抗体阳性,被诊断患有丙肝。之后,吴某积极接受治疗,进市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究其病因,吴某认为是由于当年在K医院输血所致,于是要求K医院赔偿其相应损失。但K医院坚持认为输血过程无过错,且吴某于输血12年之后才感染丙肝,与当初输血没有因果关系。协商未果,吴某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K医院、K中心血站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受法院委托,S司法鉴定所对K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专家认为,K医院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输血是手术体外循环所需;至于医院所用血液,经K中心血站按规定进行了HCV抗体等的检测,结果合格;丙型肝炎有多种传播途径,且临床也存在不明原因的丙肝感染患者;被鉴定人吴某在接受左股骨骨折手术到被检测出感染丙肝,长达12年之久,因此感染丙肝的具体时间及途径不能确定,既不能排除为当年手术输血所致,也不排除其他原因感染所致。
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感染丙肝无法确定是两被告医疗行为所致,两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