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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英之死的制度分析 」
→老清 发表于 2006-9-24 15:56:00
<P>&nbsp; 张小英死亡的制度分析<BR>&nbsp; 一个打工的湖南女人张小英,在广东,只因为她的铁锹不小心刮擦了别人的车,就被这个车主一个耳光打入另外一台车的车轮之下,脆弱的头颅硬不过车轮的无情,就此丧失了性命。此事被媒体传开之后,众人对车主口诛笔伐自然是免不了的事;在对我的这位不幸的老乡深表同情之外,我不禁想:张小英之死,除了偶然因素之外,还有没有制度原因呢?<BR>&nbsp;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出外打工者到底有多少人权?<BR>&nbsp; 打工是为了赚钱,也是为了生存与发展,但是从目前许多案例来看 ,打工者的血汗钱也未必能得到保障;为此国务院总理出面为打工者讨工资成为了“以人为本”的此届政府极力宣传的一个经典亮点;但是,富士康与《第一财经》让我们更进一步看透了权力、资本、知识是如何相互吹捧而置劳工的权利于不顾。在这场闹剧中,当地政府对血汗工厂一直持不作为的态度,没有发出半点声音;当地法院发挥了很高的办案效率,真是尽快立案、尽快保全,还承诺尽快审结,与本律师代理讨要政府工程款案件的审理真是有天壤之别(我代理的政府拖欠工程款案件,在法院29个月,居然连造价鉴定都没有启动);媒体开始还保持点矜持,但是后来在权力与资本前面也乱了方寸,顾不得那么多了,投怀送抱去也;资本最终笑纳天下,只有打工的权利没有得到半点救济。<BR>&nbsp; 打工者没有长期居住权,他(她)们只有暂住权;为了这个暂住权,还得及时办个暂住证,交点费;一个刚走入社会的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携带暂住证,在广东为此而失去了性命。据我阅读网上的文章,一个湖南女人因此而被关进了收容站,惨遭多人强奸。十多名打工者因此而被烧死在广东某收容所的车子里。显然,在自己亲爱的祖国,外乡打工者居然得不到“国民待遇”。<BR>&nbsp; 打工者在当地没有选举权。如,深圳某社区居委会开出的非户籍选民条件为“ 1 + 4 ”,具体为: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 ( 村 ) 民选举委员会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居民同时必须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 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不说别的,单其中要求拥有房产的财产要求,就可以将绝大多数打工者拒之门外;深圳一湖北籍居民江山,先后六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选民资格,法院居然不同意受理;第七次到法院要求立案,虽然受理了,但仅仅因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就判决其败诉。<BR>&nbsp; 打工者没有当地的福利保障权利。<BR>&nbsp; 打工者没有组织自己维权团体的权利,没有自己的组织出面为自己讨回公道。<BR>&nbsp; 打工者只是一个过客,一个谋食的过客;尽管,他或她为当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但他或她没有权利享受这份繁荣,没有权利分享劳动的成果。这不,当2008年奥运会还没有来之前,北京就已经放出风声来,到时,要将数百万民工打发回家,以免影响奥运的风光。<BR>&nbsp; 从上述现状可见,打工者充其量只是经济动物,在法律上讲,还没有真正地、充分地享有做人的完整权利,遭受别人的欺凌就成了难免之事。<BR>&nbsp;&nbsp;列举上述人权之后,也许有人会问:这些人权与张小英的命运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泛政治化了呢?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作为人而应当拥有的权利,是关于人的尊严的权利。大致上可以分为二类,一类为经济权利,如,劳动权及获得劳动报酬权;一类为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结社的权利。这二类权利都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能为人的自由提供物质保障,人因为有财产而获得尊严,不要向人乞讨,摆脱任人颐指气使的状况,使人获得免受物质困乏的自由;而政治权利,则为经济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权利可以制约权力(包括资本权力),从而使人们可以免遭或减少遭受权力的侵犯。举二个例子,一个是,城管追小贩往往是城市经常上演的生活剧,如果商贩的财产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话,城管就没有权力将商贩的西瓜当场砸得满地都是;非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外,任何人的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这是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城管不会成为一个盛行暴力的行业,城管也不需要装备任何先进的冷兵器,而最需要的将是耐心而文明的执法智慧。一个是,如果民工有真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可以断定,没有那个有政治智慧的官员敢说出将数百万民工在奥运期间“驱出”北京的想法,即使他想这么做,也没有这个胆,因为如果他这样说了,他的政治前程就此断送,因为他的计划得罪了多数的民意。同样道理,正因为打工者是多数,尽管他们没有太多财富,更多的是赤贫,但他们手中的选票就是最大的财富,他们的民心和民意就是最大的财富,许多官员为了政治前程会自觉充当或争取担任民意代表,或为民请命、或为民代言。如果这样一来,打工者上述权利自然会提到日程上来,从议案变成法案,指日可待。<BR>&nbsp; 回归主题,张小英仅仅因为她的铁锹将他人的车子刮划了一下,就此命丧他乡,排除行凶车主个人性格因素外,我想,车主对打工者的歧视应当是他无所顾忌地大打出手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制度性因素无疑为车主的主观判断提供了现实依据(据媒体反映,车主是一家有200打工者的成衣厂老板,他对打工者的地位最清楚),成为车主骄横的潜在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打工者外乡生活之艰难往往促使打工者向二个极端发展,有些人将他乡作战场,无恶不作,如广东前段时间盛行的“砍手党”,则属于此类;另一类则形成了逆来顺受的群体,丧失了反抗的意识,张小英则应属于后类,否则,她手中的铁锹即使不将车主的头颅砍下来,至少能成为她正当防卫的工具。<BR>&nbsp; 抺去张小英亲人的痛,制裁车主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为了更多的张小英、陈小英、王小英在他乡能得到尊重,我想,我们应当从制度上着手,将自救的和防卫的权利还给打工者自己,把做人的尊严还给他(她)们,让他(她)们不论在何时何地,只要他(她)们在祖国,他(她)们的尊严不容轻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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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nbsp;本文系宁清平律师原创,本文可以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及转载出处。<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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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人权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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