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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的“四公平” 」
→老清 发表于 2006-10-8 18:18:00

       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四公平”
           作者:宁清平
     最近中共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概念,并且,胡锦涛总书记在高层讲话中将构建和谐社会具体量化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我认为,这个说法意义十分重大,它摆脱以往道德式的提法,以权利为基础,以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处理为切入点,与人类先进文明制度相符,是我国政治体制创新的前兆。
       首先、“权利公平”,我认为,这其中的权利不仅指程序权利,而且也包括实体权利;“权利公平”意味着反对特权,反对垄断之权;任何人没有特权,权利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提法,无疑将日益高涨的人权意识摆在首位、将人权摆在权力之上。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必须服务于权利,权力必须受制于权利;这样,将权力置于权利的监督之下,则权力不能滥用、权力不得侵犯权利,权力为权利而生,权力为权利而存,自然成为了“权利公平”的应有之义;如果达到了这个境界,“和谐社会”是水到渠成之事,所以,将“权利公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当代世界先进制度的构建是相符的,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已经证明是科学的、可行的。
       其次、“机会公平”,换言之,就是程序正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切方面;有机会让每个去争取,去奋斗某个目标或某些资源,并且这个机会分配的过程是公平的、公正的、公开的;至于结果则是因人而异的,但正因为机会是公平的,更且因为程序正义的“看得见”性(程序性权利当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得已实现),所以,即使结果不如人意或差强人意(也是难免之事),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服从结果 ,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化解了社会冲突,所以,“机会公平”为社会和谐提供了程序保障,是很重要的一环。
       再次、“规则公平”,换言之,指立法正义。恶法非法,法治得以实现,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良法盛行。像以前的收容条例、拆迁条例、暂住证制度之所以受万人诟病、千夫所指,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些法规的内容违宪、侵犯了人权、不把人当人对待,把人人为地分成三六九等,人们的合法财产、人身自由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这样,将权利与权力对立起来了,激化了社会矛盾,有人为此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所以,“规则公平”同样成为了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注意的关键一环。
而要做到“规则公平”,我认为建立合理的代言人制度是极为重要的,要让任何利益群体有自己的代言人,有自己的维权团体,有自己的“娘家”,甚至有专业人士(lobbyist)为其代言呐喊、游说;一言以敝之,就是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专业化,让所有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确保立法兼顾利益各方,从法律上做到利益平衡。
       最后、“分配公平”,换言之,可以称之为“实体正义”,当然,这里的“分配公平”只能是指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是平均主义。只要做到了前三项“公平”,这一项“公平”是必然的结果。目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究其原因,我认为是二条:一是权力欺人,一是资本吃人。试想想,如果真正做到了权利至上,还权于民,权力必然受到权利的制约;对付腐败并不是没有较好的办法,人们的选举权利、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就足以让腐败者望而却步,闻风丧胆。资本为什么敢于无耻地搜刮高额的垄断利益,为什么会出现“血汗工厂”,关键的问题仍在于工人没有自己独立的维权团体,不能以整体的力量与资方讨价还讨,有效维护自身权利;关键在于消费者没有代言人在立法的过程中制约垄断集团的为所欲为。
       解决分配不公的秘诀不在于加强权力,而在于张扬权利。为数众多的消费者、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囚犯,虽然他们也许在物质财富上贫困(缺少钞票),但是在现代社会,他们并非真正的弱势者,只要他们手中有选票,他们自然会“买”到他们的代言人为他们代言、游说、呐喊,为他们立法,为他们向富人讨价还价,为他们建立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制度;一切不公在权利张扬的时代荡然无存。
      所以,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胡总的讲话以权利为根本,下对了药,为我国开辟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本文为宁清平原创,任何人可以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并不得修改。
      

         附注:  据罗尔斯的研究:机会公平不一定保证结果公平,但是可以令所有参与的人服从结果。因为有些结果是根本不存在公平的客观标准的;这样的事例最典型的当属赌博,赌博的结果无疑是有输有赢,但不存在谁输就公平、谁赢就不公平的客观标准,而为什么参与赌博的人会接受赌博的结果呢?关键在于参赌的人共同制订或认可赌博的规则,并且公平、公正、公开地执行了这些规则,所以大家根据程序公平来确认或接受赌博结果。也有些结果虽存在证明结果是否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但是要找出这标准成本十分昂贵,所以,以程序确认结果成为了人们必须接受的现实;这种事例最典型的当属诉讼,如,证据规则中有一个规则: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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