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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与重庆法院的裁决 
→老清 发表于 2007-3-28 23:35:00
“物权法”与重庆法院的裁决
 -独立公正的司法比立法更重要。
                         作者:宁清平
       近来网上热议二件事,一件是《物权法》的通过和颁布,一件是重庆出了个“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有人从物权法的通过和颁布中,认为中国未来更自由,于是乎称“春天已经来了”;而重庆“钉子户”事件,一则反映了民间维权意识的增强,但在本文中,作者认为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钉子户”所做的裁决,据新华网消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做出了(2007)九执字第573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法院支持政府部门的拆迁决定。 “钉子户”应当服从法院裁定,履行配合拆迁之义务。
      一方面,通过人大制订的法律让百姓看到了希望,不少学者希望通过加强维护私有财产免遭权力的非法侵占而为自由提供一个坚实的堡垒;另一方面,法院却面对政府的拆迁之举,不敢支持“钉子户”,物权法仍然是停留在纸上的东西。
       按布鲁诺·莱奥尼的观点:真正的法律是发现的,而不是创制的,通过司法活动和法学家们的努力而发现的法律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而通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表决通过的、议会创制的法律只会是对个人自由之限制。因为前者适用面要少,只有当事人诉诸法院,法官才会去发现法律;法官的专业性、中立性有助于法律之发现;而立法之法则只是一种利益的算计,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之剥夺。套用巴斯夏的观点:“国家是一个庞大的虚构的实体,每个人都竭力通过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多数人“把法律变为掠夺的工具”。参与立法的人本身就是当事人,没有中立性,他们制订的法律首先是维持他们多数人的利益,并往往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获得他们的利益。显然立法之法并不是维护公正,恰恰相反,立法之法是与“用以防止不正义的集体性暴力手段”的法律背道而驰的。按布鲁诺·莱奥尼的观点,立法之法越多,自由越少,只有法官发现的法律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
        然而,就我们的现状,甚至可以说,我们的立法有时更有些像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立法,我们宪法规定的许多权利至今没有落实。比起以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之立法之法来看,我们的法律离巴斯夏所理想的“用以防止不正义的集体性暴力手段”之法律还有距离。所以,姑且不论《物权法》,不论是什么法律,我们寄寓太多的希望,是不现实的。
        翻翻法律史,许多辉煌的法律事业并不是依靠法典来完成的。德国在数百年以前就存在一个很牛的“钉子户”——一个磨坊的主人,他与当时的德国皇帝打了场拆迁官司,当时的德国法院居然敢受理案件并且判处德国皇帝败诉。这个拆迁官司除了精彩地诠释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产权保护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外,更无可辩驳地在德国法制史上树立了“司法独立”的丰碑;一个这样的经典的判例就为德国制订了真实的物权法,远胜过停留在纸上的法律千百倍。
       面对拆迁纠纷(反映官权与民权之争最为惨烈的斗争),我们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种防身术,设置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对直接就安置补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一概不予受理。法院采用这种方式明哲保身,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关键就在于司法不独立。从实证层面来讲,法院吃的是当地政府的饭,职位还得由当地权力部门委任,物质上没有可靠保障、职业上也无有力保护,肉身的法官抵挡不起其它势力的威胁和诱惑,更不用说敢判处与“皇帝”相关的案件了。如,原湖南郴州宜章县法院院长文值道因不听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打招呼”,就被“双规”五十余日。一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在权力面前尚且如此不堪,别的一般法官又何来防身之术?没有防身工具,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肉身的法官为公正前仆后继呢?
         所以,这次重庆法院的裁决适逢其时提醒各位看好《物权法》的人们,法治不是靠立法来实现的,而是依赖公正的司法机关保障和维护的,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人们的权利与自由将永远停留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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