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著作权相关合同的修改与起草
作者:宁清平
近来,为一家著名的电视台担任法律顾问,其中自然碰到许多著作权相关的业务合同,其中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要求修改的,也有要求起草的。久病成良医,更何况本人还是专门靠法律谋生的人呢,所以,久而久之,我对此类合同深有体会矣。
这类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明确界定著作权的种类及权利范围,既要合理地利用它,更要好好地保护它,因为著作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无疑为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写好相关的合同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下面,本人就此谈点心得。
一、 专业术语定义条款。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可以不必等同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或要求,我认为这个问题要把握二点,一点尽量把定义扩大点解释。譬如,著作权,我们可以把这个概念扩大,表述为当事人对其拥有的或原创的任何文字、图片、程序等且不论以纸质或其它载体所再现的思想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这个解释保持了著作权原创性(originality)的要素,但并没有坚持独创性(creativity)要素;扩大解释的好处在于避免内容的遗漏,以免发生纠纷时,对方推卸责任。二点是尽量扣紧主题,将扩大的概念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紧紧挂上钩。如,假定甲公司要将米老鼠的卡通形象授权给乙公司的某种玩具上商品化使用,那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本合同著作权尤其指米老鼠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及该权利所有派生的的相关权利集合。
专业术语的定义,一般来讲包括这么几个:知识产权、保密信息、不可抗力、相关合同项目的名称概念,与合同相关的名称很多,可以细化到如“预算”等概念,想怎么增加都行。有些合同还在此约定:“ ‘本协议’指与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清单。”
二、 界定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种类、内容。这是此类合同的重头演。
1、应当用明白无误的文字从正面界定授权内容。还是以米老鼠为例吧,譬如说,米老鼠卡通形象使用权,第一步,就应当明确该卡通形象是什么?具体形象的正面图形、侧面图形、背面图形、上下图形、网格定位图、色系规范、动态形象、心理形象、角色形象、标识形象规范等,通过这些内容将这个要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形象化、具体化,这样细化和固定下来以后,将此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二步,明确授权内容为形象使用权而非别的权利。第三步,明确形象使用权只用于本合同指定的某种特定的玩具上。这样就将三者合三为一了。
2、规定授权使用的范围、期限、对象。这个范围,指的是空间界限,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期限应当约定明确,最好精确至年月日。如果到期后,可以继续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可以明白约定。至于对象与前文提到的相同,但也不妨重复一遍,写合同不怕啰嗦,就怕不周全。这一部份主要从时间和空间这二个角度来界定权利内容。
3、明确规定保留的权利是什么。著作权是一个权利集合(all allied and ancillary rights),是一个权利群,除了主权利之外,还有派生的权利,所以,相当在正面明确授权的内容之后,我们最好还从反面来规定保留的内容是什么,这样,二相比较,使合同权利内容更加清清楚楚。如,本人在一份合同中是这么写的:“乙方只授权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期限、对象内使用“XXXX”形象,除此之外的一切与“XXXX”相关的著作权利均为乙方保留,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著作权利的无瑕疵担保条款。
一般来讲,权利瑕疵存在这几类。
(1)著作权利提供方对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利归提供方合法所有或者为提供方所原创之保证;并且,该权利没有被质押或存在其它法律上的障碍。
(2)相关载体是著作权所有者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此处权利瑕疵包含有留置权、第三方权利主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等。
(3)著作权的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誉、个人隐私,不得含有淫秽、诽谤内容。
(4)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作品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5、著作权的修改权或深度开发权利。
作品的修改权对于作者及著作权所有者来讲,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每个作品或多或少地反映了该作者的特色,甚至可以说,其中有些创作元素是该作者毕生都无法回避的东西,只要他(或她,下同)创作,他就离不开这些元素,否则,他根本不知道如何是好。但反过来说,如果作者一味固守作品,不让他人深度开发,他也许就永远不知道自己的不足,也不可能提高自己,所以,将自己的修改权授权给别人,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从著作权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取得深度开发或修改后的作品的所有权,对其极重要。因为深度开发的或经过修改后的作品比原作品优秀很多的话,那么,原著作权的所有者所掌握的原作就丧失了部份价值甚至全部价值。也正因为这样,所以很多著作权所有者往往在收购作品时连同修改权(即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一并收购;同时约定作者如果修改该作品,著作权所有者享有优先收购权,甚至事先约定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如,以原作品价格加收百分之五十收购。所以,这个问题在书写合同很值得注意。
6、明确规定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利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利。如果是专有使用,则授权之后,自己不能再将此项权利授予任何第三者;如果是非专有使用,则自己仍可以将此项权利依法授予第三者。当然,还有的合同当事人虽然同意非专有使用,但要求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这也是可以协商约定的。
7、对第三方侵权的协助保护责任。
因为著作权的可复制性,所以,容易被人侵犯,那么,要求合同双方均尽注意义务,也是合同法上的应有之义,同时对双方来讲都是必要的;所以,一般可以这么约定:“甲方不得以故意或过失地默许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犯乙方的著作权。甲方如果发现第三方存在侵犯乙方著作权的情形,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乙方,必要时,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供侵权证据。”
8、载体或表现形式的超前规定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任何新的信息载体随时都可能被开发出来,将作品以新的载体表现出来,有利于作品的迅速传播,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有这种预见,可以这么约定“有权利在世界现在已知的和各种将来发明的媒体上使用或表现该作品”。
9、有些知识产权还有续展期的规定。著作权也有50年保护期的规定,这些特殊性如果与合同相关,也应当考虑。有些国家还有著作权登记制度,这个问题也应一并考虑。
以上是本律师认为明确权利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下面再谈谈别的条款。
三、信息保密义务
作品本来就是由信息组成的,所以,此类合同较之其它合同,信息的保密意义对其十分重大。
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在本协议履行当中,为履行本协议,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所有企业文字及图片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范围、目的和方式使用、复制、保留保密信息或记载保密信息之内容的任何载体,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泄露、披露保密信息。但保密信息中,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已经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命令、裁决等而进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四、其它与一般合同相同或相似的条款
这些条款本律师在此只是一一列举了,不必细述。具体有这些:1、合同对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或责任);3、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违约赔偿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式方法;4、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解除后合同中部份条款仍然有效之约定;5、不可抗力的约定及通知和免责的协商程序约定;6、合同履行中双方送达方式及地址、业务代表联系方式的约定;7、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约定;8、争议解决办法、救济方式及法院管辖之约定;9、如果有成果交付的,则应约定成果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标准和程序;10、合同附件及清单效力之约定。等等,不再一一提及。
以上是本律师的点点心得,以抛砖引玉,望大家斧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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