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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买官与司法独立 
→老清 发表于 2007-4-4 22:30:00

法官买官与法官独立

作者:宁清平

 

长沙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唐某某为了买官而给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行贿十万元,官没有买成,只是保住了原官职,事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落得个官丢名裂的结局。从这一事件,给我们许多回味无穷的话题。

法官本来就拥有居中裁决、依事实和法律断案之权,当了法官的唐某某为什么还要热衷于当法官之官呢?法官之官与法官之间存在那些差别呢?显然是值得探究的事。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之官由法院的各种庭长、副院长及院长等有权人士组成,他们共同构成一个特别的组织:审判委员会,他们不仅在整个法院工作中掌握了各种优势资源,如,各种人事权和财权,成为了法官们求助的诸神,而且,这些人对案件不管参审或不参审,却对案件拥有绝对的决断权;这种现象被我国法学界学者称之为“法院行政化”。这种现象是与司法规律背道而驰的。

从司法的本质要求来讲,法官应当是独立的,司法独立的含义首先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其次,指法院独立于法院系统内部(指上下级法院或同院部门);再次,指独立于其它权力机构与社会。为什么要讲司法独立呢?从法官裁决工作的性质来看,审案断案是一种主观认识的判断,如果这个认识的过程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尤其指各种潜在的威胁和利诱),要想真正做到断案公正就会成为了一件很难的事;所以,保证法官的意志自由,是法官公正断案的前提和基础;大家可以想象,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对他的老板(BOSS)说“不”,因为他说了“不”以后,有可能全家大小无法再体面的生活下去或生存维艰;他说了“不”以后,没有新的机会让他去重创事业或无法逃避“穿小鞋”困境或没有能力对抗打压;他说了“不”以后,他没有足够的财富自由生活而无需再取悦任何人;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法官为了你的“公正”而对拥有予夺大权的老板说“不”呢?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每个法官成为正义理想的化身或使者呢?一句话,如果制度没有为正义的产生提供保障的空间,而指望肉身的法官为大家撑起公正的天平,是舍本求末之举。

所以,我们要想公正得以实现,必须让法官回归到人间法律之神的位置。要让他们不为钱忧愁、不为职位担心,不为房子、医疗、小孩教育而四处求人,斯文扫地;要让他们面对别人给他“穿小鞋”的境况有自我辩护的机会,能最大地给法官执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这种情况在美国或英国等发达国家,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叫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让法官成为他们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双重贵族。让法官服从自己公正的良心和金子般的声誉,为人间提供公正服务。

除了现实的经济保障和职业保障之外,这些国家法官的独立性也体现在其法院内部系统之中,法官没有领导与被领导之分。美国最高法院共九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院长大人也)与其他八人之间在理论上是平等的。如果说首席大法官有优势的话,那也就这么四项:声誉、利用其领导地位对法院选择受理那些案件施加影响、主持会议的权力、安排法官书写法官判案意见的权力。[i]这种几项权力,实在小得可怜,声望只是构成个人权威的部份因素,严格地讲,并不是权力;对于那些案件做出受理决定,这种事情,我国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就享有这个权力;至于开会主持权和安排法官书写裁判文书的权力,也不见得是多大的权;更不会让其他法官为这个泙然心动、花重金去买这几项权力。

美国最高院院长的权力和我国法院院长所拥有的权力比较起来,真是有天壤之别。所以,如果换在美国司法制度下,唐某某大概也没有动机行贿去买“一把手”当。

其实,即使唐某某在美国想买法官当,似乎异常困难。以联邦法院的法官选拔程序来看,首先,要由司法部和联邦安全机构对候选人的背景进行调查、由全国律师协会出具报告、总统提名、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最难的是最后两关,尤其是参议院的确认程序相当复杂,参议院的一百号人不是某个法官可以用钱摆平的。

尤其令人深思的是,美国首席大法官的四项职权中,最令人羡慕的是指定法官书写裁决文书的权力(而且这个权力的取得,一般还只是当首席大法官这方的意见占大多数意见才享有,否则由占多数意见的法官中的资历高者指定)[ii],因为这个工作能让法官名垂青史,能让法官的思想在法律史上增加光辉的一页,显然,千秋万岁名是美国大法官们日思夜想的事。

两相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司法制度的设置本来更注重的是对法官的控制,通过对法官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法官没有独立性;司法公正是这种体制附随的产品,并不是该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在这种体制下,法官求权谋利,从事短期投机是难免的事,而且由于司法长期以来的不透明操作,法官求名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具风险的(这个话题,以后谈),所以,更促使法官的个人欲望向权力与金钱倾斜。正如有位法官与我谈的:“我们法官没有钱,穷,想当个官还得送钱,在基层法院(某一较落后地区)当一个副院长现在报价已越过十万元,花钱当了官,那有不搞钱的呢?”正因为此,他还振振有词地劝我:你当律师的,要体谅法官,即使案件错了,也不要穷追猛打了。

其实,任何人都是天使与魔鬼的混合体,这个世上没有圣人,更不能指望成批的圣人法官出现,尊重司法规律,给予法官必要的职业保障,赋予法官司法独立权,是我们获得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说唐某某的贪欲毁了他,我倒认为是制度引诱了他的欲望,是制度造就了他,也是制度毁了他。

                    宁清平

                    2006621日,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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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引自《Democracy under pressureby Cummings /Wise,503

[ii]引自Democracy under pressureby Cummings /Wise,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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