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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让35岁男子娶89岁老太?
法律学堂 发表于 2006-8-5 20:28:41

81日上午,成都武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对男女特别显眼,男的30多岁,女的白发苍苍,他们竟然是要登记结婚。民政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一核对,发现男子35岁,老太已89岁。(82日《重庆晚报》)

原来,老人跟小自己54岁的小伙结婚可能是为了多分房。

不为“爱情”,百分之几百地为了“利益”而结婚!这种不择手段地利用婚姻获取利益的恶劣行为实乃令人叹为观止。

据消息说,由于89岁的老太在面对工作人员询问时,显得意识混乱,根本不能回答所问问题,工作人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拒绝了他们的婚姻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看来,这对晚婚模范不但不能被拒绝而且应该隆重表彰。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从上述规定分析,应当是适用“()非双方自愿的”这一规定,单凭老太太“显得意识混乱,根本不能回答所问问题”就简单地认定“非自愿”似乎不妥,因为我国法律对这一点只规定了“意思表示真实”,对一个89岁的老太太来说,让其像一个有文化、年青的大姑娘一样理解问题肯定是说不过去的。但从现有资料看,认定老太太意识不正常也似乎难以说得过去。

另外,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我们作为法律人想知道的是,这家婚姻登记机关给出的理由是什么?

82日《南京晨报》报道,这名老年女性家里有着儿子、孙女、孙儿共7个人,不排除为了多分房而强迫老人结婚的可能,但可能仅仅是可能,而不是现实,政府机关不能也不该凭猜测而轻率从事吧!

我们这个社会容忍“温(帆)杨(振宁)”这种8228的婚姻(当然,我一直认为这种婚姻有悖人伦,但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为何就不能容忍8935的普通婚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的名声和地位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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