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的犯罪主体,就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备某些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一定的特殊身份,实施的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大多数罪名都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构成。刑法上的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属于真正身份犯,刑法上所称的特殊犯罪主体就是指的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所具有的身份可以分为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临时具有的身份以及终身具有的身份。其中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较为普遍,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军人、被监管人等;临时具有的身份在刑法的适用中比较复杂,比较明显的如,证人、鉴定人、***人等,但有的临时身份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分辨,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解释进行判断,如在人民法院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国家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等,由于其行为的暂时性和非本职性,所以在认定时会出现许多分歧和疑难问题。终身具有的身份主要是指如男性和女性、终身具有的国籍、终身从事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员(如医生)等,其中除男、女身份不可改变外,其他身份都可以中止或变更,但与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仍有区别。
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特殊主体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定罪方面,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可以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存在,即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犯罪能否成立;在量刑方面,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可以影响其刑事责任的程度及处罚的轻重。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中可以看出,构成刑法上的特殊主体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具有特定职务的人
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属概念,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种概念。
(1)准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该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刑法分则条文中将其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种类型,主要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别开。因此,刑法规定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自然也能够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其工作性质,可以分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主体作了特殊规定的人员,如《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工作人员等,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3)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人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军内在编人员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可见,只有军人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现役军人中在国家军事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实也属于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但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则不应再将其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
(二)从事特定职业的人
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主要有以下种类:
1、从事合法职业构成犯罪的人。例如,《刑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是由依法配置枪支弹药的人构成;《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由铁路职工构成;《刑法》第171条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由金融工作人员构成的;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由邮政工作人员构成的等等。
2、从事非法职业构成犯罪的人。例如,《刑法》第36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就是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构成。
(三)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
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是指行为人虽然本身并非特殊主体,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他履行的职责已经由法律和法规事先作出了规定,其行为主体在法律上就临时地享有特定的地位,诸如《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是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人构成的;《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构成等。
(四)具有特定义务和特定人身关系的人
具有特定义务和特定人身关系的人包括,《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由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人构成;《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由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构成;《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由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构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