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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某某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请抗诉报告书
[ 2008-9-3 20:19:00 | By: 孙弥 ]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孟某某(申诉人)因与某某县公路管理段(被申诉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孟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01)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查明:

    申诉人孟某某(一审原告),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新兴乡泉庄村。

    被申诉人某某县公路管理段(一审被告),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长虹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段长。

    2000年9月16日19时50分许,申诉人孟某某驾驶新购买的新大州100型二轮摩托车从古市泉庄驶往某某镇方向,途径某某线80KM+800M土名岗下岭背道路破损裂痕路段处,发生摩托车翻车,造成车损人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其右眼视神经萎缩,构成伤残IX级,化治疗费2879.93元。

    孟某某于2001年9月24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严重损坏的路面致使发生摩托车翻车,造成车损人伤的后果,县公路管理段没有履行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的法定义务,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管理段赔偿人身损害损失等共31209.93元。2001年11月1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盂某某诉称其翻车是县公路管理段所维护的公路有深坑所直接造成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其损失要求县公路管理段赔偿,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孟某某翻车是县公路管理段所维护的公路有深坑所直接造成的证据不足的事实错误。

    孟某某在法院开庭审理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有:

    1、项某某、叶某某、叶某、徐某某、岗下村委会村民主任吴某某等人的书面证词以及毛某某证人证言。上述书面证词及证人证言都证明2000年9月前土名岗下岭背公路有许多破损裂痕并且有的裂痕形成凹坑,在2000年9月16日孟某某发生摩托车翻车造成车损人伤以后,公路段再修补该公路路面上的破损裂痕及凹坑,在2001年7、8月份又对该公路重新浇筑水泥路面。上述证人都居住在岗下村,每天都路过位于村口的岗下岭背公路,上述书面证词及证人证言是客观可信的。

    2、每天都在该线路上行车的农用车驾驶员张某某、叶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汤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叶某等证人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2000年9月前土名岗下岭背公路有许多破损裂痕并且有的裂痕形成较大凹坑,在2000年10月初左右用柏油进行修补,在2001年7月份前后又对该公路重新浇建水泥路面。上述证人每天在松阳至古市线路行使七、八个来回,也具有客观可信性度。

    3、从交警制作的现场照片(包括2001年1月12日补照)也可以发现该路面有损坏裂痕及事后对路面损坏大面积修补状况,当时参与处理该纠纷的交警徐某某也认为当时路面损坏有凹坑。

    …上述证据能充分证明该路面有比较严重的损坏,而县公路管理段在原审中辩解路面损坏早于孟某某发生摩托车翻车前修好却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事实上,县公路管理段只须将修理该路面的工程结算清单向法院提交,便可清楚地反映修理该路面的工程的时间及施工人员,完全可以查清是否早于孟某某发生摩托车翻车前修好的事实。但县公路管理段没有向法院提供,仅从这一点法院就可以推定修补该公路路面上的破损裂痕及凹坑在孟某某发生摩托车翻车之后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公路管理段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公路管理段因工作失职在某某线80KM+800M土名岗下岭背路段道路破损裂痕路面在较长时间内有比较严重的损坏而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设立相应警示标识,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对在该路段所发生的摩托车翻车,车损人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孟某某翻车是县公路管理段所维护的公路有深坑所直接造成的证据不足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你院向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附:检察卷一册,法院卷宗二册。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 标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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