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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似箭,从喧哗的汽车修理车间到肃穆的检察机关大院,一晃二十有余年头了。往事如烟--- 回想所办案件的被告人和当事人,有多少青少年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一失足而千古恨;又有多少当权者在兢兢业业工作取得认可信任后,由于没有识破行贿者种种手段而被拉下水,像赶羊一样被赶进监狱;还有多少法人和个人由于对法律风险防范的疏忽而败诉,以致到检察机关申诉也无回天之力----- 既称之为提携后辈和服务世人,应表现出无私帮助之真情实意,法律乃本人所长,因而取名孙弥无私法律帮助博客吧。 有幸以东方法眼法律博客为桥梁,将自己的有些想法、经验与人分享,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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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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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险过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违犯了刑法的规定,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全部要件。因此,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是,避险过当毕竟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考虑到避险过当行为具备避险性质,又是面临紧急危险的复杂情况下仓促实施的,行为人难以自始至终准确地把握避险的限度,加上避险过当人主观上是为了追求避险目的而放任或过失地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也较小,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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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申诉人)因与阙某某(被申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诉一案,杨某某不服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某某市检察院立案向我院交办,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杨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某某县玉岩镇溪边路3号。
被申诉人阙某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大东坝镇七村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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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正犯”的概念,当然也就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因此,刑法理论上对间接正犯研究也不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却不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5辑刊登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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