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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让律师无可奈何
[ 2006-9-27 13:25:00 | By: 张长虎律师 ]
 

我在代理石家庄某部队诉山西省原平市(县级市,隶属忻州市)行政不作为案中,两次到原平市法院和忻州市中院立案,都遭到拒绝,理由是不属于本院管辖,我据理力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但是原平市法院和忻州市中院根本不听你这一套,说我们比你还清楚,就是不给你立。原平法院说应当忻州中院立案,而忻州中院说应当原平法院立案,互相推脱谁也不给立。我没有办法,只好依据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但两级法院态度傲慢,就是不给裁定。你说你拿他有什么办法。律师此时此刻显得多么无助、无力又无奈。最后我只好依据上述《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山西高院让我写一个请求忻州中院回避的申请,我于是向山西高院递交了《请求忻州中院回避和贵院指定管辖申请书》,至今已有两个月了,还在审批过程中。

感慨:部队委托律师打行政官司尚且这样难,老百姓呢?

行政诉讼程序亟待改革,法院不应当受制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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