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陈杨报道:“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昨日,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文中还附带了凤凰博主“朱光兵”的14日晚上8时许采访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的电话记录,表示“范跑跑”已被光亚学校正式解聘。
昨日晚上8时,记者联系上事件主角范美忠和光亚学校卿校长,获悉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范美忠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
笔者认为,教育部通知都江堰教育局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的行为违法并且没有任何效力,理由如下:
一、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跑跑的教师资格证程序违法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理应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在程序上违法。
二、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实体上违法
对教师和教育机构的规范的法律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加上解聘,对教师的处分共九种,很明显,不包括“吊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因此,教育部对范美忠的通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权作出“吊销教师资格证”的指示或决定。
另外《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没有对教师吊销资格证的处罚。
那么,范美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此,虽然教育部下发了所谓的“通知”,都江堰市教育局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的义务,其“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范美忠可以不必起诉和复议。
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又做出了符合程序的处罚决定,那么范美忠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作者: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张长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