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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16 19:46:00 | By: 张长虎律师 ]
 
    新快报记者陈杨报道“先跑老师”范美忠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昨日,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文中还附带了凤凰博主“朱光兵”的14日晚上8时许采访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的电话记录,表示“范跑跑”已被光亚学校正式解聘。
  昨日晚上8时,记者联系上事件主角范美忠和光亚学校卿校长,获悉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范美忠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

    笔者认为,教育部通知都江堰教育局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的行为违法并且没有任何效力,理由如下:

    一、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跑跑的教师资格证程序违法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理应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在程序上违法。

    二、教育部以通知的形式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实体上违法

    对教师和教育机构的规范的法律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加上解聘,对教师的处分共九种,很明显,不包括“吊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因此,教育部对范美忠的通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权作出“吊销教师资格证”的指示或决定。

    另外《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没有对教师吊销资格证的处罚。

    那么,范美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此,虽然教育部下发了所谓的“通知”,都江堰市教育局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的义务,其“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范美忠可以不必起诉和复议。

    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又做出了符合程序的处罚决定,那么范美忠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作者: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张长虎律师

 
 
 
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7-1 20:22:03 | By: 一上级(游客) ]
 
一上级(游客)
以下引用良知(游客)在2008-6-26 18:59:26发表的评论:
难道范这样的老师不属于“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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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7-1 20:20:01 | By: 一上级(游客) ]
 
一上级(游客)"[i]张跑跑[/i]"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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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跑跑”律师你学过法律吗?
[ 2008-6-30 20:56:39 | By: zj(游客) ]
 
zj(游客)看了“张跑跑”律师的文章,真的为有这样一位不懂法律的“张跑跑”律师感到汗颜。 1、请问,作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部发现地方某教师不具备教师的资格,通知当地教育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吊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怎么到了“张跑跑”律师的嘴里就颠倒黑白地变成了“程序违法”了呢? 2、《教师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情形,“张跑跑”律师怎么连一点儿的基本逻辑常识都不懂,就得出教师没有《教师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结论,3、《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请问范美忠履行了一名教师应当履行的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法律义务了吗?《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请问,范美忠有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应该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的条件吗?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教师资格的社会败类清除出教师队伍,在实体上难道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张跑跑”律师你学过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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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30 14:10:10 | By: 123(游客) ]
 
123(游客)范老师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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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30 14:08:41 | By: 123(游客) ]
 
123(游客)对一个幸免于地震死亡的老师,有不同的观点应当讨论,即使观点错误也应当允许人家认识,不要文革一样打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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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9 19:05:16 | By: 张飞(游客) ]
 
张飞(游客)有的人活着但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但他永远活着。
 
 
 
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9 11:21:11 | By: 李小子张小子(游客) ]
 
李小子张小子(游客)无聊!!!什么范跑跑,自我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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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7 17:06:59 | By: 刀客(游客) ]
 
刀客(游客)我国向依法行政,教育部为什么没有去灾区看望救学生的教师,温胡去了,部长为什么不去?学校的死之人多教肓部干什么吃的.部长们对全国的校舍安全检查过几次.部长们对下的义务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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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6 18:59:26 | By: 良知(游客) ]
 
良知(游客)难道范这样的老师不属于“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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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6 9:30:53 | By: zz(游客) ]
 
zz(游客)教师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对学生不尽保护职责,何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比打骂学生还不应该,没有起码的人性,严重失职,更不符合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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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5 14:27:29 | By: 过客(游客) ]
 
过客(游客)教师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象警察不能借口怕受伤就不抓贼,不对学生尽保护职责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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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5 14:24:22 | By: 过客(游客) ]
 
过客(游客)先做好人,再做律师,讼棍是社会的渣滓,普遍的良心就是道德,普遍的道德就是法律,你作为法律职业人怎么就不懂?律师资格让人代考的吧?你相当“张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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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违法且不生效力
[ 2008-6-24 17:13:41 | By: 访客sw40Re(游客) ]
 
访客sw40Re(游客)有道理,不能听风就是雨,喂口奶做政委,这样的事太多了,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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