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法规下载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20:58:53 来源:
东方法眼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
2
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
收养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3-11-10 20:57:36)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03-11-10 20:59:59)
最新文章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Web
www.dffy.com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
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