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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20:58:53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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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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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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