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21:17:1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关键词:担保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1-10 21:16:18)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1-10 21:16:18)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3-11-10 21:18:06)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