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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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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0-27 8:38:04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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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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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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