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http://www.dffy.com 2004-10-27 8:38:0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工程未经验收直接使用后发现地基问题怎么办 (2008-2-28 17:10:5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8-1-26 21:20:00)
· 休闲农庄接收使用 质量异议难获支持 (2006-5-30 20:17:01)
· 变更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价款的协议是否有效 (2006-3-24 19:12:03)
· 承包人是否可以垫资承揽建筑工程? (2006-3-6 7:22:32)
· 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的法与理 (2005-11-30 18:35:35)
· 对“建筑面积”理解误差引发的诉讼 (2005-5-30 20:05:11)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2-2 17:50:26)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26 17:09:03)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