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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dffy.com 2001-4-17 11:24:5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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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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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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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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