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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6-4-20 15:08:0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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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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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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