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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6-6-19 16:31:1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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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5 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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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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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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