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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7-3-5 18:10:57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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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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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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