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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dffy.com 2007-3-5 18:13:3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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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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