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http://www.dffy.com 2007-6-10 8:46:50 来源:东方法眼

    绿  


  (WPPT)(1996)
  并 附
  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 *

  目 录 **
  序 言
  第 1 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第 2 条
  定 义
  第 3 条
  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第 4 条
  国 民 待 遇
  第 5 条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第 6 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 7 条
  复 制 权
  第 8 条
  发 行 权
  第 9 条
  出 租 权
  第 10 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 11 条
  复 制 权
  第 12 条
  发 行 权
  第 13 条
  出 租 权
  第 14 条
  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第 15 条
  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 16 条
  限制与例外
  第 17 条
  保 护 期
  第 18 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 19 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 20 条
  手 续
  第 21 条
  保 留
  第 22 条
  适用的时限
  第 23 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 24 条
  大 会
  第 25 条
  国 际 局
  第 26 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 27 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28 条
  本条约的签署
  第 29 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 30 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 31 条
  退 约
  第 32 条
  本条约的语文
  第 33 条
  保 存 人
  --------------------------------------------------------------------------------
  序 言
  缔约各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
  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
  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
  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达成协议 如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 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 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1
  (3) 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 2 条
  定 义
  在本条约中:
  (a) “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b) “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2
  (c) “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
  (d) “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 “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3
  (f) “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
  (g) “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第 3 条
  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1) 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 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4
  (3) 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5
  第 4 条
  国 民 待 遇
  (1) 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2)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
  第 二 章
  表演者的权利
  第 5 条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 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 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缔约方,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
  (3) 为保障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
  第 6 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
  (i)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

此文章共有4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深圳腾讯及北京移动被诉侵权索赔290万 (2008-1-31 8:36:17)
· 使用郑码十年未付费 中国民企状告微软 (2008-1-25 21:01:49)
· 王者网游《魔兽世界》被诉侵权 律师点评中美知识产权第一大案 (2007-9-4 19:20:42)
· 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侵权 索赔一亿 (2007-7-18 21:04:57)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07-6-20 19:29:15)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7-6-10 8:48:54)
· 双环变宝马:换车标“傍名牌”涉嫌侵权 (2007-6-6 10:15:59)
· “派克”“南孚”均遭侵权 无锡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7-4-25 20:51:18)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007-6-7 16:21:58)
下一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7-6-10 8:48:54)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