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8-1-22 20:01:4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交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缘何频发 (2008-5-8 21:11:02)
· 交通肇事中的二大害人潜规则 (2008-4-25 20:50:58)
· 无锡:撞死多名大学生的肇事司机获刑5年 (2008-4-24 8:00:47)
· 粗心驾驶酿惨案 轧死女儿悔断肠 (2008-3-26 14:47:08)
·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 遗留病历露出马脚 (2008-3-24 19:13:28)
· 开车接听手机被人追尾赔偿一万七 (2008-3-24 19:08:30)
· 星夜追踪 (2008-3-19 8:21:24)


上一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12-30 12:32:36)
下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008-1-26 15:24:22)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