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
| http://www.dffy.com 2008-1-26 15:33:49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企业 东方法律宝典下载hot!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