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3.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特别条款、股份发行条款等);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5.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6.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7.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8.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9. 违约责任条款。
(八)交易的合规性分析。对照《重组办法》第十条,逐项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包括:
1.结合资产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分析。
2.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讨论与分析。该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应当着重于董事会已知的、从一般性财务报告分析难以取得且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利润构成在本次交易前一年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2.对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1)行业特点: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拟购买资产的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还应当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出口业务的影响等情况。
(2)交易标的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技术及管理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等简要情况。
3.对上市公司完成交易后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进行分析:
(1)结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及行业特点分析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同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及或有负债(如担保、诉讼、承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2)结合上市公司利润构成及资产周转能力等说明公司盈利能力的驱动要素及其可持续性;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辅材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当针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并说明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3)结合上市公司交易后将从事的新业务的市场情况、风险因素等,分析说明公司未来经营中的优势和劣势。
4.结合备考和预测财务数据、可以反映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重要经济指标(如每股储量、每股产能或每股客房数等)在交易前后的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信息
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最近两年的简要财务报表。
2.根据本准则的要求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简要备考利润表、最近一年年末的简要备考资产负债表。
3.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或相关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十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四)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发生资产交易的,应当说明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十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十七)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十八)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十九)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二十)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的显著位置载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前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以及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3.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4.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5.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
6.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在前条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在前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
第十二条 编制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是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重组报告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准则第十条第(一)至(六)、(十一)部分的内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包括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一)部分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载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ⅩⅩⅩ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Ⅹ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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