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dffy.com 2003-11-9 20:18:27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十五、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 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八十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

此文章共有1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崔敏:关于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2008-2-13 21:47: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下)  (2007-1-19 17:2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上) (2007-1-19 17:18:57)
· 刑事诉讼法修改走向之我见 (2007-1-5 23:01:19)
· 京城“四大高手”纵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5-12-17 20:11:23)
· “监视居住”制度应当取消 (2005-12-2 13:20:39)
· 江苏刑诉法学年会热点聚焦 (2005-11-25 10:31:42)
· 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期限已刻不容缓 (2005-4-21 17:12:21)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10-29 9:16:53)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03-11-9 20:19:45)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