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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20:39:1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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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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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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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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