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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