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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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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4 15:46:23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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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完成所需诉讼行为,且可自由离开委托方地域后,在委托方境内逗留超过七天,或者已离开委托方地域又自行返回时,前款所指的豁免即行终止。 证人、鉴定人到委托方法院出庭而导致的费用及补偿,由委托方法院预付。 该条所指出庭作证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包括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方法院取证时,被调查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代理人可以出席。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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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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