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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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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5 10:00:52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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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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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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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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