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对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判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证据不足:
(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主要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第七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应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切合理怀疑是指:
(一)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
(二)有现象表明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
(三)存在人们常识中很可能发生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经查证属实并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在判决书中列举,并说明证据主要内容、证明作用等。
主题词:刑事案件 证据 意见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家安全厅,南京海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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