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
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替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 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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