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 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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