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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http://www.dffy.com 2008-6-18 15:21:4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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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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