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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http://www.dffy.com 2008-6-18 15:36:0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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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司法警察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警衔高的司法警察负责指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务、警政处(科)是队伍建设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之间,有隶属关系的构成上、下级司法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构成同级或友邻司法警察部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经院长批准,可以调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在向院长报告后,应按“调警令”的要求及时出警;同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跨管辖区域执行公务时,应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调,积极配合,支援方应当服从被支援方的指挥,共同完成任务。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八条 仪容
  (一)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司法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九条 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第三十条 礼节
  (一)司法警察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通常情况下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或在列队的情况下,一般行注目礼;持枪礼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1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司法替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2条、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法院领导、司法警察领导时,着警服的司法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3条、列队的司法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4条、司法警察交接岗时,或不同单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二)司法警察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三)司法替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l条、听到上级呼唤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询问时,应当自动立正;领受上级命令后,应当回答“是”。
  2条、司法警察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同级或者他人室内前,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上级进来时,应当自行起立。
  3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条要求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
  4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人居民住宅时,或因公与公民接触时,应当先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5条、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实行每周例会制度,汇总情况,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各级司法警察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一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任务。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 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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