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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http://www.dffy.com 2008-6-18 15:36:0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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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交接
  (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三十五条 证件
  (一)警官证、持枪证是司法警察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司法警察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司法警察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司法警察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并补办。
  第三十六条 登记统计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二)每日人员分布情况,职能履行情况,教育训练情况,装备管理情况,警容风纪情况,完成各项任务情况以及院、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等活动情况都要登记统计在册。
  (三)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要监督检查登记统计情况,如发现遗失、漏填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补记。
  第三十七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三十八条 保密
  (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一)发生开庭中哄闹法庭事件;
  (二)发生民事案件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
  (三)发生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车队受堵截事件;
  (四)发生看管、开庭时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
  (五)发生上访人滋事、冲击法院事件;
  (六)其他紧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人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将所属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替力。
  第八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配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条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条等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司法警察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九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
  第四十八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秩序、卫生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司法警察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持物外出时,应当开具持物证明。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人办公区。对确需进人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人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
  (三)司法警察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司法警察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一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室、健身房、浴室洗衣房,丰富司法警察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讲究个卫生。
  第五十三条 每年应当组织对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体检。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不适宜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
  第十章 安全防卫
  第五十四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多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条 司法警察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提前制定防范方案,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司法警察在执行平务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一章 ,警徽、警歌
  第五十六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司法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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