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条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结合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人民法院的任务、特点,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强化纪律性,增强凝聚力,保持队伍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二章 宣誓
第六条 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已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授予警衔的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门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第九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条宣誓大会开始。
(二)条奏(唱)国歌。
(三)条主持人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条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步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条宣誓人代表发言。
(六)条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七)条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司法警察的一般职责
(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坚决完成任务;
(二)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思想觉悟,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文化素质;
(四)尽职尽责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
(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第十一条 队长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长和政治委员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队长对全队的职能业务工作负全责,政身委员协助队长做好工作。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条例、条令、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组织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领导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履行职能;
(五)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工作
(六)指导、监督所辖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之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政治委员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政治委员和队长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责任,队长协助政治委员做好工作。
(一)根据党组的安排,具体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教育活动;
(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抓好警衔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及时向政工部门提出司法警察编制、职级、骨干配备等建议。
(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文化生活,重视解决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职责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隶属于队长和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和政治委员工作。在队长或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院长或者队长、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队长、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警务处(科)长职责
(一)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
(二)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警车、警灯、警报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
第十五条 警政处(科)长职责
(一)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任免职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
(五)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政工作。
第十六条 直属队长职责
(一)负责值庭工作;
(二)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三)负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
(四)负责法官提审、接访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职能履行工作。
第十七条 警长职责
警长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对职能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指挥全组完成职能履行任务;
(二)带领全组完成教育训练任务;
(三)管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警容警纪,培养良好作风。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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