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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http://www.dffy.com 2003-11-28 11:10:1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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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裁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积极落实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工作,以确保审判质量。
  --对第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应当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对于刑事再审案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
  --审判长要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注重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辩作用,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质证,指控与辩护等活动,查清案件事实。
  --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严格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在强调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16、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
  17、完善行政审判方式。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原告行为的做法;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
  18、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2000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
  19、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20、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21、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22、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
  2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1999年5月8日,经肖扬院长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
  24、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200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室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5、充实审判部门,精减、合并、统一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与司法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富余人员做好分流工作。
  26、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
  --1999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同辖区外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继续进行执行队伍整顿工作,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抓紧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在全国建成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经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
  --在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强制执行法,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7、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人民法院建设的发展目标和方案。
  --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者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
  --1999年底之前完成对现存各种“专业法庭”和不符合条件、不利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的清理、调整和撤并工作;
  --2000年底前,撤销城市市辖区内的人民法庭
  28、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加强统一管理、调动;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
  29、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信息工作体制。集中人力、资金、技术,以高级人民法院为重点,建立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逐步促成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统一设置通讯、统计等信息机构。
  (四)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30、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配合,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能。
  31、对1988年以来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地方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上级人民法院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做法进行总结,肯定试点取得的成果,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32、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5年之后从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院队伍高素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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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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