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或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34、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
--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1年商中央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法官编制的具体方案。
3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换岗位要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
--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通过实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36、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两年之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法律业大分校进行职能转变,并在其基础上设立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37、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在2000年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在2001年后全面建立这项制度。
(五)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
38、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作为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认真抓紧抓好。
--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抓好审判法庭建设。尽快解决审判法庭不足和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
--2001年底前,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建设,统一网络应用软件。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提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39、200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需要的,具有快速反应和宏观分析能力的现代司法统计工作和管理体系。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40、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督导员制度。1999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导员在法院工作中督办、检查、调查、指导的职责作用。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使人民法院督导员的工作法制化,从制度上落实审判纪律,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观念。
--完善并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机制,2000年制定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41、1999年底前,制订有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辩护人、律师的关系的规定。
42、制定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规范性意见,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
--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接受新闻监督的规定。
(七)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
43、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2001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提案,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政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进行研究。
--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产生、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进行研究。逐步改变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
44、根据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统一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45、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院经费保障体系,保证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三、加强领导,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46、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本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要按照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部门、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2001年进行人民法院改革中期评估;2003年进行纲要实施情况总结。
47、各级人民法院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开言路,择善而从。
48、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确定近期的改革重点。要将纲要确定的,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便可进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审判方式、法院内设机构、审判组织、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项改革纳入近期的改革目标,尽快启动,抓紧落实。
49、人民法院改革是从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是一项关系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实施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的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的、深层次的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充分的理论和舆论准备,奠定坚实基础。
50、在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人民法院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作出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作为组织和动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行动规划,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纲要确定的各项改革目标,将使人民法院呈现出新的面貌,有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为全面实现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附: 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祝铭山
(199年10月20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十易其稿,拟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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