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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http://www.dffy.com 2003-11-28 11:10:1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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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官的定编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干部编制,没有法官编制。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的队伍也逐步扩大。1988年到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165万件,增加到588万件,是原来的2.33倍;审判人员的数量从13万人,扩充到17万余人,增加了近43%。当前,审判任务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对于这样一种形势,一些法院提出应继续扩大法院的编制,增加法官的数量;但也有些法院经过研究,提出目前法院的法官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法官必须提高素质,走精英之路。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进行精选法官试点的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了较大提高。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具备法官资格,不在审判工作岗位,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为数不少。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失去了其应有的含意。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因此,《纲要》提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当然,对于法官的定编工作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法院开展法官定编的试点工作,为全国法院的这项改革创造经验。
  六、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纲要》第23条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种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实践表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腐败;有助于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也会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近年来,一些法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保障等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议案,并代拟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已于5月8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使决定通过后贯彻实施工作更为顺利,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调查、摸底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七、关于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人,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多年来,我们忽视了书记员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管理、调配和使用方式随意、刻板,晋升制度不合理,人员流动性大,无法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纲要》第37条确定了在人民法院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力争年底出台。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其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可适当低于法官法中对审判人员任职条件的学历要求。对书记员晋升助理审判员的问题,我们研究,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法院担任书记员,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应在2001年底前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任命审判职称;2002年以后担任书记员的,由于书记员任职条件低于法官任职条件不得参加初任法官资格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除外)。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使法官、书记员的素质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改革以后,书记员的职级要有所提高,与工作对他们的更高要求相比,更为合理、科学,将有助于鼓励、留住高水平的书记员安心做好审判辅助工作。
  八、关于规范和改革司法警察管理体制
  1995年经中央编委批准,法警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列编,作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体制;调警令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命令畅通,令行禁止。但
  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法警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警力不足,法警的人员配备与其所要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法警进出口渠道不畅,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实行统一管理,造成警力分散,难以充分发挥法警应有的职能作用。针对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纲要》第28条提出要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并指出了“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改革方向。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和调动。关于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警察进出渠道畅通问题。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首先政策上允许;二是公安系统已实行多年,有例可循;三是部分法院已经申请到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不存在编制上的困难。经试行取得经验,为全国法院制定既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又符合司法警察职业特点的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九、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将人民法院改革推向深入
  我们正在进行的人民法院改革,不仅涉及以往的司法观念。习惯的工作方法、陈旧的管理体制,而且关系到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为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保证人民法院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纲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把改革工作列为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院长直接负责,抓紧抓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法院改革的工作。要根据人民法院近期改革工作的重点,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法院改革工作的计划。在确定改革的具体步骤和方案时,领导要广泛听取广大干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开言路,择善而从。同时,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统一领导,今后,凡是《纲要》没有确定的改革措施,地方人民法院准备实施,即使是试点都应当事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重大或者会在一定范围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措施,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要自觉接受各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改革工作更是如此。各地人民法院在落实《纲要》规定的任务时,一定要自觉、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以保证人民法院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改革计划和措施,实施改革方案时,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把法院的改革列入党委工作日程,求得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请求解决。要适时向人大汇报,便于人大了解法院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涉及法定任免事项等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向人大作出解释和说明,以求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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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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