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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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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6 17:23:28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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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程序,依照本法及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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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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