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刑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http://www.dffy.com 2007-12-27 21:42:1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六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一、缔约国应当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有关的争端。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三、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均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四、凡根据本条第三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
  第六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自2003 年12 月9 日至11 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5 年12 月9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二、本公约还应当开放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条件是该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签署本公约。
  三、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应当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如果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经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该组织可以照样办理。该组织应当在该项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中宣布其在本公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当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四、任何国家或者任何至少已经有一个成员国加入本公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以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当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本公约时应当宣布其在本公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当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第六十八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当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为本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二、对于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公约的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当自该国或者该组织交存有关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或者自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第六十九条
  修正
  一、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生效已经满五年后提出修正案并将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当立即将所提修正案转发缔约国和缔约国会议,以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缔约国会议应当尽力就每项修正案达成协商一致。如果已经为达成协商一致作出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最后手段,该修正案须有出席缔约国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的事项根据本条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已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其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这些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须经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
  四、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应当自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九十天之后对该缔约国生效。
  五、修正案一经生效,即对已经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原条款和其以前批准、接受或者核准的任何修正案的约束。
  第七十条
  退约
  一、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此项退约应当自秘书长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所有成员国均已经退出本公约时即不再为本公约缔约方。
  第七十一条
  保存人和语文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当为本公约指定保存人。
  二、本公约原件应当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文本。
  兹由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署名全权代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此文章共有1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本文关键词:反腐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关于塔克拉玛干的奇想与中国式反腐新构思 (2008-4-14 15:53:59)
· 马馼谈中国为什么要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9-19 6:59:52)
· 不关大门的篱笆再高也没有用 (2007-6-23 15:03:41)
· 中国收紧缉贪“天网” (2007-2-6 20:06:15)
· “廉内助”与利益共同体 (2006-9-5 21:20:03)
· “反二奶网”能拯救谁? (2006-6-21 21:09:59)
· 反腐制度探析 (2006-4-13 21:01:53)
· “礼仪之邦”盛誉下的反腐败 (2006-3-21 20:13:53)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8-21 7:52:51)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12-30 12:16:11)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