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 法眼观察 | 法学阶梯 | 司法实践 | 法规下载 | 司法考试 | 逍遥法外 | 本站动态 | 精彩专题 | 法律网摘 | 法眼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刑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http://www.dffy.com 2008-5-7 15:45:1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拾人一张信用卡 二人各判一年半 (2007-1-22 13:53:59)


上一篇:
下一篇: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