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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http://www.dffy.com 2003-11-10 20:16:5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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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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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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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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