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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4-5-23 20:59:2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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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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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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