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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http://www.dffy.com 2003-11-29 20:26:31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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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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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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