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行政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http://www.dffy.com 2005-12-14 19:46:06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交通安全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电子狗”,想说爱你不容易 (2007-4-17 10:20:46)
· 江苏射阳4000小学生宣誓不闯红灯 (2007-3-12 18:58:07)
· “三让”随想 (2005-11-23 20:10:19)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5-9-11 21:18:33)
· 如何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保险责任限额 (2005-6-23 21:31:30)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居高不下令人揪心 (2005-3-8 20:27:56)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04-12-17 19:35:37)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01-12-2 10:51:13)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12-14 19:48:50)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