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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http://www.dffy.com 2006-1-11 11:07:3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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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其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三)IP地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IP地址备案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四)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五)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第三章  相关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二)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三)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1、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在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备案成功,并将备案编号和备案信息一并提供给接入提供者,接入提供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核实该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得开通接入服务,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相关信息,经备案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2、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见图一):


  (一)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二)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三)“备案管理系统”对接入提供者导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经识别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四)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简称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接入提供者。并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
  (六)对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反馈给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网站主办者在接入提供者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电子证书下载、安装等后续工作,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七)对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见图二):


  (一)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
  (三)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网站主办者,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五)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完成证书下载、安装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前置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一)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尚未提交审批文件的,不予备案。
  (四)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网站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ICP备案注销处理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注销其备案信息。网站主办者可以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也可以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二)网站主办者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网站主办者直接将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备案管理系统”;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接入提供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站注销申请,同时提交该网站主办者相应的书面委托书。
  (三)“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信息后,将注销申请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四)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将相关意见反馈注销申请者。
  (五)对注销的网站,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停止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见图三):


  (一)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涉嫌违法违规网站线索(包括举报材料、省通信管理局例行检查、信息产业部的通报、相关部门要求协助查处意见等),对确属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处理。
  (二)涉嫌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网站基本资料转送至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由该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关闭网站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向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相关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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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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